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本站授權協議: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首頁 [反歧視]

教你如何不窩囊(菁英必讀!)

All Pages |  1  |  2  |  3 

如果你要公開污衊我的名譽、扭曲我的人格(那不是我的行事風格),說什麼我回信罵你髒話,那你就該好好把整個事情講清楚,讓大家知道你是誰,你寫了什麼樣的信,對我做了什麼樣的事。這樣還不夠,我們還必須上法院,藉用公權力進行調查,才有可能弄清楚這樣一件事不是嗎?

換句話說,這就是一種無法討論的事。如果你非討論不可,你應該跟我站在同樣的立足點,而不是我在明亮處,而你卻匿名躲起來為所欲為。我們應該一起訴諸公權力來調查才對,而不是我明你暗,任你宰割。

再說,我們能罵任何一個「人」,但天底下卻沒有人能罵一團空氣。就好像我若看到廁所牆上有人留下一堆髒話罵我,我一時無聊,於是也在那堆污言穢語旁邊給它寫個「你們這些王八蛋…。陳真敬上」。

這時,若有人在另一個公廁裏匿名又寫說:「陳真對我罵髒話」,請問你若是我,心裏做何感想?是不是會覺得這個社會有毛病?這些橫行各處的菁英們,不是真的蠢到不懂得這些道理,他們只是根本不把它當一回事。

二,我們有匿名議論事情的自由,但我們沒有匿名議論「人」的自由。天底下沒有這樣的自由。如果你非傷害人不可,那也行,但你應該為自己的言論負責,而不是抵死匿名到底。

三,我們當然可以討論「人」,比方說我們可以討論諸位政客、名人的品性。但即便是一個眾所皆知的公眾人物,你依然無法討論那些無法討論的。比方說,我們不該討論陳水扁有沒有孝順父母。我們只能根據一個公眾人物那些眾人可見的公眾言行來討論。

同樣地,你不應該把一種你與公眾人物的私人話語給搬上螢幕,當成一種討論題材,因為沒有人能判斷你是否忠實陳述你的私人經驗。

當然,如果你認識一堆名人或大官,當你對他們之公眾言行有所評論時,免不了有時會帶上幾句私人話語,但是,這些私人話語必須是中性的、不具毀謗性質的,因為這樣才公平,否則對方依然只能啞巴吃黃蓮,因為他無法反駁這些並不為眾人所知的私人經驗是否真實。即便是一個公眾人物,也一樣有人權、有名譽,而不是任人糟蹋。

四,你不該評論一個「非」公眾人物。你可以評論他講的「話」、寫的「文章」,但你就是不能評論他這個「人」,否則對方肯定可以把你告上衙門。他若不告你,只是因為他沒有時間或能力告,或是因為你匿名,他根本不知道要告誰,而不是因為他不想告。

你可以評價一個公眾人物的公眾言行及其公眾角色,這沒問題。你若講錯了,大家都知道你亂講。比方說,我就算匿名寫文章說林義雄很愛錢,他聽了,不必為此感到痛苦,因為他是公眾人物,他的個性、人品,大家都能有一定的了解或認識,你很難扭曲他的名譽。就算你爆什麼料也沒關係,記者會幫大家查證,他不用擔心他的名譽或人格會被扭曲或污衊。

但是,非公眾人物卻沒有這樣的待遇。你被污陷就是污陷,社會大眾不認識你,記者不會感興趣,你根本無從澄清。開記者會表清白嗎?誰鳥你?誰來參加你的記者會?

但是,眾人雖然對你一無所知,對你不感興趣,但你的生活圈、工作圈那些相識或不相識的人卻超級感興趣。特別是台灣人,對此更是感興趣到幾乎可以性高潮十次的地步。不但感興趣,而且還會幫你以光速般的速度發揚光大,並且加油添醋。

問題是,你除了忍受再忍受,用一切力氣忍受這一切之外,你還能怎麼樣?誰會想聽你澄清?你要對誰澄清?對著一個一個熟人或陌生人澄清嗎?你一澄清,那不是更好笑、更刺激、更精采、更八卦嗎?

你又不是公眾人物,你哪有可能澄清什麼?又從何澄清起?你甚至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不知道為什麼大家突然跑來「安慰」你,為什麼大家突然對你指指點點看笑話?你既然不是一個公眾人物,你不但不可能完整地知道究竟發生什麼事,你也根本無從澄清。

林義雄和馬英九都是很重視名譽的人,經常更正、澄清。但我們不是那樣的公眾人物時,我們去跟誰澄清?

林義雄當省議員時,有一次報上寫說省主席林洋港蒞臨議會,議員們「一致表示歡迎」。林義雄為此大發雷霆,視為人格污辱,因此惹起不小的風波。他後來在書裏說,他不得不抗議,因為他不能讓鄉親們以為他當上議員就改變了人格;他認為,省主席是接受省議員監督的,他沒有理由去「歡迎」林洋港,更沒有理由為他歡呼巴結,林洋港更不應該蒞臨「指導」,成為「貴賓」。

如果這對林義雄來講,是一種人格上的污辱。那麼,為什麼我們要看輕自己的人格?為什麼我的人格就能任你糟蹋?

照理說,越是公眾人物,權利保障應該越少才對,但台灣則相反,人們對公眾人物,完全缺乏批判能力,連一些簡單的批評都畏首畏尾,不敢具名;但是,對於非公眾人物,鬥爭能力卻火力十足。看誰敢公開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各界匿名宵小聽不順耳,馬上會對你做各種惡搞或公開「勸勉」,根本不當你是一個人。

五,如果你願意為自己的言論負責,願意公開你的身份,好!那你儘可以做你想做的事,包括傷害任何一個人。這在法律上說得通,但在道德上說不通。道德上,你只能在你想傷害的那個人面前做你想做的事,說你想說的話。

為什麼?因為他若不是公眾人物,他哪有可能知道你在哪個什麼論壇對他這個「人」有什麼「批評指教」?他又不是網路總管,他不可能知道你在哪個什麼部落格或留言板說了他什麼。

換句話說,即便你願意公開身份為你的「罵人」言論負責,對方仍遭受不平待遇。比方說,我常提起我的一些被告,我不是不敢公開他們的身份,我只是覺得這樣不公平,所以每次都姑隱其名。因為他們或許不知道我在這裏罵他,他將根本無從反駁。

我若非指名道姓批評不可,就會讓對方知道我罵他的那些話寫在何處或寄給哪些人,以便讓對方永遠有機會澄清,而不是用對方的手法把污名硬加在對方身上,讓他啞巴吃黃蓮或百口莫辯。我們若要討回公道,就應該用公道的手段,而不是跟對方一樣扯爛污。

六,更重要的是,不管你發表在何處,那都必須是一個有規範、講道理的文明之處,而不是一種聊天室或甚至為所欲為的人渣聚集處。

你不可能在一個缺乏規範的論壇或網站上為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那是不可能的。那樣一種地方,被你批評的對方,敢來反駁或澄清嗎?他若真的來,豈不是被一堆人渣集體吞食?豈不是要遭到更多痛苦?招來更多無奈的抹黑或污辱?

七,最後,雖然這些話已經講了一萬多次,但是,如果你真的相信言論自由的重要性,真的相信人權的基本價值,那你就應徹徹底底、絲毫不顧情面地執行這些在西方社會只是一種理所當然的基本原則與規範。如果你不把這些基本原則當一回事,所謂人權,所謂言論自由,將蕩然無存。

All Pages |  1  |  2  |  3